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2017年6月1日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新《農藥管理條例》對于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一、基本情況 根據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條例》進入修訂階段。新版《農藥管理條例》在歷經10余年的漫長修訂后,于2017年2月8日在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上獲得通過,李克強總理于3月16日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7號)”;4月1日,修訂后的《農藥管理條例》正式發布,自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八章,為總則、農藥登記、農藥生產、農藥經營、農藥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6條,較舊《條例》的48條增加16條。 二、條例主要變化 新版《條例》在內容上有許多重大變化和調整,下面重點從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一簡要介紹 (一)農藥登記 1、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符合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有三類,第一類農藥生產企業(已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境內企業);第二類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將境外生產的農藥向中國出口的企業);第三類新農藥研制者(在我國境內研制開發新農藥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多個主體聯合研制的新農藥,應當明確其中一個主體作為申請人,其他主體不得重復申請)。除這三類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可以申請農藥登記。 2、農藥登記類型。取消了臨時登記、分裝登記,只保留一個登記(即原來的正式登記),從中分出兩種類型:統一為農藥登記,從中分離出衛生用農藥登記和僅供境外使用登記。其中,普通農藥的登記類別代碼為PD,但衛生用農藥的代碼為WP、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的代碼為JD 3、農藥登記試驗 農藥登記試驗類型: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需要注意的是:產品研發、中試過程的試驗結果不能作為登記試驗) 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境內由農業部認定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或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簽署互認協定的國家(地區)農藥GLP實驗室。 農藥登記試驗規范:境內農藥登記試驗應按照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尚無技術準則和方法的,由申請人和登記試驗單位協商確定,應保證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境外應按互認的GLP規則或國際標準進行 4、農藥登記試驗審批、備案。新《農藥管理條例》精簡了審批,保留了新農藥登記試驗需經農業部批準(審查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其他大量的農藥登記試驗只需向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送達即完成備案。 新農藥登記試驗經農業部審查批準后還應當備案。 5、農藥登記試驗監管。從試驗單位認定,試驗樣品封樣,試驗過程,試驗檢查方面加強了監管。 6、農藥登記新規定。包括控制配比梯度;關注助劑問題;強化風險評估;防范新農藥風險;登記資料減免;登記資料轉讓;登記資料授權;新農藥登記試驗數據保護。 (二)農藥生產 1、修訂體現的基本原則。一是減少行政審批。二是淘汰落后產能。三是統一許可條件。四是實行分類管理。 2、 農藥生產行為規范。(1)要有采購原材料查驗質量合格證和有關證明文件;(2)要建立原材料進貨記錄;(3)必須按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許可證限定的生產范圍組織生產,出廠檢驗附合格證;(4)建立農藥出廠銷售記錄;(5)產品包裝印制或貼有標簽;(6)農藥標簽應當標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7)禁止生產假劣農藥。 3、 界定假劣農藥。假農藥:(1)以非農藥冒充農藥;(2)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3)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照假農藥處理:(1)禁用的農藥;(2)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3)未附具標簽的農藥;(4)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 劣質農藥(45條):(1)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2)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3)超過質量保證期——按劣質農藥處理。 5 、農藥標簽新規定。新增標注內容:(1)可追溯電子信息碼;(2)限制使用農藥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3)貯存和運輸方法應當標明“置于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不能與食品、飲料、糧食、飼料等混合貯存”等警示內容。(4)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5)不得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農藥標簽核準:(1)農業部只核準與農藥安全性、有效性相關內容,企業信息自主標注。(2)農藥生產企業不得擅自修改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 新舊標簽過渡期:現用標簽或者說明書與新修訂的《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規定不符的,應當自2018年7月1日起使用符合規定的標簽和說明書。 6、 委托加工、分裝。允許農藥生產企業進行委托加工和分裝(在符合條例規定的前提下) (三)農藥經營 1、明確農藥經營許可制度 范圍:經營衛生用農藥除外,實行許可經營。其中限制使用農藥實行定點經營。 不需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藥;在發證機關管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農藥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藥,或者向農藥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生產農藥的。 統一許可條件:農業部具體規定,全國統一設立準入門檻(經營人員、經營場所、管理制度)。 統一發證機關:農藥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核發,限制使用農藥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與制定經營布局規劃結合起來)。 2、農藥經營行為規范。(1)采購查驗有關證明文件,建立采購臺賬;(2)建立銷售臺賬(衛生農藥除外);(3)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添加任何物質;(4)衛生用農藥分柜銷售,其他農藥不得在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 3、農藥經營者義務。(1)對經營產品質量負責,承擔侵權責任;(2)科學推薦用藥(衛生農藥除外);(3)回收農藥廢棄物。 4、農藥生產企業、經營者義務。(1)質量責任;(2)損害賠償:生產、經營的農藥給農藥使用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農藥使用者可以向農藥生產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農藥經營者要求賠償。 召回問題產品:農藥生產企業發現已登記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3)農藥廢棄物回收處置。基本原則:農藥使用者收集,銷售者回收,生產者付費,專業機構處置。 (四)農藥使用 1、農藥使用者規范。(1)按標簽使用農藥;(2)不得使用禁用農藥;(3)按安全間隔期要求停止用藥;(4)慎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5)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6)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妥善收集農藥包裝等廢棄物;(7)規模使用農藥單位應建立農藥使用記錄。 2、政府責任 加強指導服務:建立健全制度,組織推廣技術,加強技術指導。 免費技術培訓:縣級農業部門應組織植保、農技推廣機構向農藥使用者提供免費技術培訓。 支持專業化使用:縣級農業部門應鼓勵和扶持設立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并對專業化防治和限制使用農藥使用進行指導、規范和管理。 實施減量計劃:縣級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 (五)農藥監督管理 按照新《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負責農藥檢定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六)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的違禁責任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罪、偽造證照罪、玩忽職守罪等。行政責任:吊銷許可證、罰款、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禁業等,其中最高罰款可達貨值的20倍。民事責任:侵權賠償,先行賠償制度。 編輯:王大偉

[原創]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介紹

圖文簡介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投入品,農藥的使用直接關系到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2017年6月1日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新《農藥管理條例》對于加強農藥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