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首次對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據介紹,該司法解釋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的一般條款,細化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侵權行為范圍,將違法先予執行予以單列,并將違法行為保全納入侵權行為范圍。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