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原子能機構是國際原子能領域的政府間科學技術合作組織,同時兼管地區原子安全及測量檢查,并由世界各國政府在原子能領域進行科學技術合作的機構。總部設在奧地利的維也納。組織機構包括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它的法定決策機關是大會和理事會。這兩個機關共同決定原子能機構的方案和預算并任命原子能機構的總干事。
1954年12月,第九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要求成立一個專門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國際機構。經過兩年籌備,有82個國家參加的規約會議于1956年10月26日,來自世界82個國家的代表舉行會議,會議通過了《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1957年7月29日,《規約》正式生效。同年10月,國際原子能機構召開首次全體會議,宣布機構正式成立。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定,任何國家只要經過機構理事會推薦與大會批準,并交存對機構規約接受書,即可成為該機構成員國。截至2010年,國際原子能機構一共有151個成員國。1984年,中國政府向機構遞交了接受《規約》的接受書,成為正式成員國。
國際原子能機構自成立以來,在按照《規約》規定的兩大職能(保障監督與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在保障監督領域,已與170多個國家和地區組織簽訂了全面保障監督協定及單項保障監督協定,核武器國家也分別與其締結了自愿保障監督協定。特別是1997年5月通過的保障監督附加議定書,標志著機構的保障監督能力和范圍從僅核查各國申報的核活動擴大到可探查無核武器國家的秘密核設施和核活動。
在促進核知識和核技術的傳播、加強核安全國際合作方面,機構先后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與核安全、輻射安全、廢物管理安全標準有關的國際公約,如《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安全公約》等。1997年機構還締結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修訂〈關于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議定書》及《補充基金來源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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