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6日,旨在遏制全球氣候變暖的《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京都議定書》通過后還需要各國簽署,只有在“不少于55個參與國簽署該條約并且這些簽約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附件1中規定國家(即需減排的國家)在1990年總排放量的55%后的第90天”才能生效。條約最終于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
《京都議定書》,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了締約方國家(主要為發達國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諾期內應在1990年水平基礎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5.2%。此為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并于2012年12月截止。
201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七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七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多哈修正》:最終就2013年起執行《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及第二承諾期以8年為期限達成一致,從法律上確保了《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在2013年實施,但加拿大、日本、新西蘭及俄羅斯明確不參加第二承諾期。有評論認為《京都議定書》已經名存實亡。
本作品為“科普中國-科技創新里程碑”原創 轉載時務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