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按:


說實話,犯罪嫌疑人裝病最令人頭疼。原因也很簡單——裝出來的病最難被評估,沒有心理、血液測試或腦部掃描能檢測出精神分裂癥的病癥——幻覺。因此,利用腦掃描及腦電活動檢測技術驗證受試者是否詐病,但對于法庭來說這些數據并不具有決定性(在一些案件中可以作為量刑的參考因素)。盡管醫學專家的意見至關重要,但歸根結底,法院判定的依據必須基于被告的動機及其辯詞的可信度。


不過,假以時日,未來的腦檢測技術得到更飛速的發展,會不會由此誕生一種生物極權主義式的審判程序呢?




1981年3月30日,25歲的小約翰·W·欣克利(John W. Hinckley Jr.)舉槍擊中了美國總統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an)及其秘書、保鏢等其他3人,并因此于次年入獄。



辯護律師辯稱欣克利是無辜的,并列舉了大量證據。首先,辯護律師們提出被告欣克利在多年以前就留下了問題行為記錄,他長期迷戀著女演員朱迪·福斯特(Jodie Foster),之所以醞釀出刺殺總統的計劃,就是為了能給福斯特留下印象。在刺殺里根總統之前,欣克利還曾經騷擾過上一任美國總統卡特。

就這樣,在欣克利一案的法庭上發生了極具爭議的反轉,欣克利的辯護律師團列舉了一系列神經科學證據,包括一張計算機軸向斷層成像(Computerized Axial Tomography)掃描圖,以此證明被告有一個“萎縮的”,或者說一個衰退的大腦。(譯注:CAT掃描即CT掃描)最初,法官甚至都沒有接受辯護律師團出示的這份證據。還一些專家則認為,這份掃描圖并不能直接證明欣克利患有精神分裂癥——比起正常人,這種大腦萎縮癥狀在精神分裂癥患者腦內更常見,僅此而已。

然而,該證據很大程度上說服了陪審團,并最終判定:由于精神失常,欣克利不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1982年6月4日的《紐約時報》文章稱,控方請出的神經放射學家,來自喬治華盛頓大學醫學中心放射科主任的大衛·O·戴維斯(David O. Davis)則認為欣克利的大腦是“完全正常的”,他還指出,“CAT掃描圖所示的大腦萎不應該被稱為一種疾病,而是一種現象?!彼踔帘硎荆约涸洝翱催^超過15000張大腦CAT掃描圖,這種程度的腦萎縮很常見?!保ㄖ档靡惶岬氖?,欣克利這張頗具爭議的大腦CAT掃描圖目前仍為非公開資料。)

欣克利一案已經是將近40年前的事了,如今的神經科學早就有了天翻地覆的進步——特別是磁共振成像(MRI)的進步,以及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的問世,這些都讓科學家可以在不破壞大腦的前提下觀察腦內血流、含氧量的變化。今天,神經科學家可以在被實驗者經歷各種事件的時候觀察他們的大腦活動,比如看到愛人、遭遇失敗,或者感受疼痛。

盡管神經科學已經有了長足進步,而且早在欣克利一案中辯方就利用神經科學提供的證據勝訴,但是所謂的“神經法學”(Neurolaw)至今還沒有在法庭上展露頭角——不過,這一天已經指日可待了。

如今,那些民事案件中的律師們通常都會出具當事人的大腦成像圖,用以證明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傷。刑事案件的律師也會以此作為證據,有時,他們會根據當事人的大腦健康狀況提出減輕量刑的請求。不僅如此,今天的律師和法官都要接受相關的繼續教育課程,不僅學習大腦解剖學,還要學習磁共振成像、腦電圖(EEG)以及各種腦部醫學成像到底說明了什么。

他們中大多數人最想了解的問題包括:這種腦部醫學成像是否能確定被告的心理年齡?是否能提供給可靠的測謊測試?或者,能否明確地指出當事人到底是正在經歷痛苦,還是正在裝病?(最后這一點對于人身傷害案件的審判非常有幫助。)

盡管神經科學家們還不能給出令人滿意的答卷,但他們正在努力地揭開一系列謎題,研究大腦在各種情況下到底是如何運轉的——哪怕乍看之下,這些謎題對審判幫助有限,或者只是有些相關性而已。

在法庭上,神經法學的進步雖然很慢,但是步伐卻很堅定。雖然時至今日當庭援引神經科學檢查結果的案例還很少,但是,來自科羅拉多州第二司法地區法院的莫里斯·B·霍夫曼(Morris B. Hoffman)法官認為:“我們在今天看到的神經法學案例已經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頻繁,而且這一趨勢還將持續下去。


日益激增的案件

福特漢姆大學法學院法學家、神經科學與法律中心創始主任黛博拉·丹諾(Deborah Denno)表示,自從17世紀開始,人類就開始用刑法審視人心,在更古老的年代,法庭往往把人們的反常行為歸結于“魔鬼作祟”。直到20世紀初,刑事法庭才終于接受罪犯有可能存在認知與心理缺陷,并根據弗洛伊德提出的分析方法以及其他途徑對罪犯進行心理分析。

相比刑法與犯罪心理學的歷史,神經科學預言的未來相當誘人:無論是當事人大腦的結構,還是可以被量化、被檢測的大腦功能,這些都可以直接與證據產生關聯。

在今天的民事與刑事審判中,神經科學所提供的證據被采納的情況具體如何?對此,目前還沒有相關組織進行過專業的統計調查。不過新墨西哥大學的神經科學家肯特·契爾(Kent Kiehl)認為,幾乎可以斷言民事案件中的神經法學案例更多。

契爾還是非盈利機構“精神研究網絡”(Mind Research Network)的首席研究員,該組織專注于在各項精神疾病相關研究中應用神經醫學成像技術。契爾還透露,在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律師們經常請自己擔任顧問,幫助他們理解那些醫學神經圖像。在這些案件中,如果需要判定當事人是否遭受了腦損傷,或者需要在這方面提供能左右判決的關鍵證據,通常就會對當事人進行



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判處死刑的案件(Capital Cases),法庭通常用磁共振成像評估犯罪嫌疑人腦外傷或者其他形式腦損傷的程度,并作為死刑量刑的參考因素,“這是為了從神經學上確定嫌疑人的大腦并無明顯異常,否則可能會改變其作案軌跡?!?/section>

比如,在某一起殺人案件中,如果發現被告的大腦前額葉中存在腫瘤,或者發現了被告患有額顳癡呆(Frontotemporal Dementia)的癥狀,這些證據將對嫌疑人的精神健康提出質疑,在這一前提之下法院也很難判決被告有罪(欣克利一案中的腦萎縮證據以及無罪判決就屬于這種情況)。然而,這種檢查通常極為復雜且昂貴。

至于神經科學取證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到底有多頻繁,近年來一些學者曾經試圖對此進行統計與量化。2015年,黛博拉·丹諾發表了一份分析報告,證實了在過去20年中,(美國)有800起刑事案件涉及到神經科學取證。2016年,來自杜克大學的法學學者及倫理學家尼塔·法拉哈尼(Nita Farahany)發表了另一篇研究報告,指出當庭援引當事人腦部檢查結果的案件正在逐年增加。



作為共同作者之一,法拉哈尼將她最新的統計結果寫入了一篇關于神經法學的文章,并發表于學術期刊《犯罪學年度報告》(Annual Review of Criminology),她發現在2005年至2015年之間,在美國刑事案件留下的所有司法意見書之中,有超過2800份法律意見書表明被告一方援引了神經科學檢查結果作為辯護證據——其中包括他們的醫療記錄、神經心理學測試(Neuropsychological Tests),以及腦部醫學成像。在所有這些提供過神經科學證據的案件中,大約有20%的被告取得了對自己有利的結果,比如寬限提交書面材料的截止時間,或者召開新的聽證會,甚至是勝訴。



但是,來自范德比爾特大學法律及生物科學系的學者歐文·瓊斯(Owen Jones)則認為,即使是像上述這些最嚴謹的科研項目,也只能關注那些留下記錄的案例,這只是全部案件中“很小很小的一部分”。(瓊斯還管理著麥克阿瑟基金會研究網絡的法律與神經科學研究分支,該項目促進了神經科學家與法學家共同在神經法學方向進行研究,這將有助于法律系統吸收最新的科研成果。)

他提出,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以被告認罪并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Plea Agreement)而告終的,根本就沒有發展到開庭審判的那一步,因此也沒有任何途徑能記錄這些案件中是怎樣進行神經科學取證的。


關于意識狀態的科學

雖然一些律師已經把神經科學引入法律訴訟程序中了,但是另一方面,神經科學的研究者們不得不幫助法律系統中的從業人員去粗取精、從零學起,盡快熟悉大腦醫學成像技術,并對此進行法律意義上的分析。這樣的工作將有助于確認神經科學在法律領域的邊界,確認適用與不適用的范圍。這項工作注定進展緩慢,但是正在穩步推進之中。

來自斯坦福大學的神經科學家安東尼·瓦格納(Anthony Wagner)領導著麥克阿瑟基金會研究網絡的一個小組,作為一種人工智能應用技術,該小組正在研究如何讓機器學會分析功能性磁共振成像,讓機器可以僅憑測試者的大腦成像圖判定:被試是否看到了與自己生活過往有關的照片。

在實驗中,研究人員要求被測試者一邊接受磁共振成像掃描,一邊觀看大量照片,所有照片都是由這些測試者提前拍攝好的,而照相機就被固定在一個項鏈上,由被測試者佩戴一段時間。只不過一些照片是來自其他被測試者的相機,而另一些照片正是由自己佩戴的“項鏈相機”拍攝的。



由于腦內氧合作用(Oxygenation)可以追溯到腦內血流的特定模式,這也代表著哪一部分腦區的神經元細胞放電頻率更高,通過該機制以及一系列算法,該小組的機器在大多數情況下正確判斷了被測試者到底是在觀看自身生活過往的照片,還是在觀看他人的生活過往,其正確率在90%以上。



瓊斯說:“雖然現階段的實驗結果只驗證了我們提出的概念,但是在理論上,你可以把這種檢測方式當作認知領域的指示劑,你甚至可以想象,該技術將在未來的法律領域產生多種多樣的影響?!?strong>是的,也許有一天我們可以用這種技術評估目擊證人回憶的準確性以及可靠性。

還有一些學者正在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術辨識大腦的意識等級,并嘗試辨別出心知肚明的覺察意識狀態,以及不計后果的魯莽意識狀態,這些在法律領域是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尤其對于量刑更是有力的參考因素。

為了探索這一問題,耶魯大學法學院的心理學、法學教授吉迪恩·亞菲(Gideon Yaffe),以及來自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的神經科學家里德·蒙塔古(Read Montague)帶頭組成了研究小組。在實驗中,研究者要求參與者自行判斷要不要攜帶某些特定的手提箱經過安檢通道,與此同時,研究者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掃描實驗參與者的大腦。

在實驗開始前,研究者告知所有實驗參與者,這些手提箱中可能包含違法、違禁品——但是對于不同的組別,手提箱中包含違禁品的概率各不相同。因此,對于那些被告知100%會攜帶違禁品通過安檢的參與者,研究人員假設他們在思考時的意識狀態是完全清晰的,而那些被告知自己攜帶違禁品的概率較低的參與者,研究人員將其意識狀態視為法律意義上的魯莽、不計后果。如果運用學習算法進一步解讀這些腦部成像,研究人員就可以準確地區分這兩種意識狀態。



除此以外,神經科學家還希望能找到累犯行為與意識的關聯——契爾就曾經分析過數千張罪犯(從美國重刑犯監獄中選擇實驗對象)的功能性磁共振腦部成像、結構磁共振成像,試圖找出那些初犯與累犯的腦部成像有哪些不同。契爾認為,未來人類對罪犯的改造工作將要面對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了解服刑人員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還有一些研究針對的是心理年齡這一概念,比如耶魯大學醫學院、威爾·康奈爾醫學院就共同發起過一個研究項目,帶頭人是神經科學家B·J·凱西(B.J. Casey),研究小組利用功能性磁共振成像技術在多種特定情況下分析被試,試圖了解那些青年人的大腦在運作時,其運作模式到底更像未成年人,還是更像年齡更大的成年人?

實驗發現,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于那些被試的情緒。這些神經法學學者表示,進一步了解人類大腦的成熟過程,將有助于推進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程序的改革,我們也將借此進一步了解與青年的相處方式,畢竟他們處于一個特殊的過渡期。


陪審團對此并不重視

至于上述研究是否能實際應用于法律訴訟,這一點目前還不明朗。作為神經法學的先驅學者,霍夫曼法官曾經在2018年發表過一篇論文,列舉了神經法學可能實現的突破,并把它們分為三類:短期可實現的、長期可實現的,以及“根本無法實現的”。

他預測,神經科學家很快就可以改進現有設備,更精確地檢測慢性疼痛(Chronic Pain)。在未來10年到50年之間,他相信科學家們將找到可靠的方法檢驗回憶的準確性,準確測謊,并確定大腦的發育程度。

但是霍夫曼認為,神經科學將永遠無法徹底揭開成癮的謎團,也無法幫助法庭避免思考法律責任與自由意志的難題(這也是讓很多哲學家與法學家陷入瓶頸的重大課題)。

對此很多人已經意識到,無論神經科學家在人類大腦和人類行為之間找到了怎樣的聯系,想要把這種神經科學證據應用到司法審判中還是一件相當棘手的事情。最大的一點擔憂指出,如果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后對嫌疑人的大腦進行研究,這也許并不能揭露犯罪嫌疑人在作案那一瞬間的犯罪動機、犯罪行為——然而法庭上最關鍵的證據正是案發當時的,而非事后的。

另外一點擔憂指出,對于普通人大腦的運行模式的研究有其局限性,其研究結果也許并不能適用于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大腦運作方式。

之所以法律意義上對精神錯亂有一個準確的定義,這源自19世紀英國的一起著名案件。1843年,丹尼爾·麥克諾頓(Daniel McNaughton)射殺了英國首相的秘書,但是出于被告精神錯亂的緣故,法院的最終判決是無罪釋放,此后英國及美國大約半數的州立法都遵循所謂的麥克諾頓條例(The McNaughton Rules)。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精神病學學者史蒂芬·J·摩斯(Stephen J. Morse)指出:“最關鍵的問題在于,這類證據是否具備法律相關性?換句話說,這些證據是否能回答具體的法律問題?

摩斯站在了神經法學對立的陣營中,認為神經科學永遠無法帶來司法程序與法學的革命,因為在法律領域,“行為的意義大于想象與念頭,如果神經科學家的測試結果與當事人的行為事實有明顯不同,你必定會根據行為下判斷。”因此,他也擔心神經法學在未來會導致“神經學炒作”,或者導致律師們在陳述時夸大那些神經學證據。

對此,也有人說神經科學的進步并不能改變法律最根本、最本質的問題——人類應履行的責任是什么,以及刑罰的意義是什么?;舴蚵f:“這樣宏大的問題不可能突然就被攻破,畢竟人類已經探索了2000多年?!?/section>

但是支持神經法學的聲音則認為,在日常、常規的法庭上似乎沒人在乎這種宏大的哲學問題。

契爾表示,“不管怎么說,只要有兩三篇論文支持這種神經科學證據具有可靠的科學依據,并且發表于知名學術期刊,有德高望重的學者為之署名,那么律師們自然就會運用這些研究成果。”


文/Eryn Brown

譯/河瀝活

校對/河瀝活、兔子的凌波微步

原文/blogs.discovermagazine.com/crux/2019/09/05/neuroscience-brain-courtroom-legal-system-knowable/#.XXHEDigzbiA

本文基于創作共同協議(BY-NC),由河瀝活在利維坦發布

文章僅為作者觀點,未必代表利維坦立場



神經法學:掃描大腦真的可以找到有效證據嗎?

圖文簡介

說實話,犯罪嫌疑人裝病最令人頭疼。原因也很簡單——裝出來的病最難被評估,沒有心理、血液測試或腦部掃描能檢測出精神分裂癥的病癥——幻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