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自建城以來就飽受火災的困擾。地中海夏季炎熱、干燥,城內的建筑多為土木結構,且鱗次櫛比,成為發生城市大火的原因。
羅馬從王政時代就探索火災防控機制。當年居民發現火災后會奔走相告,呼喚家奴赴火場救火,國王也通常會親臨火場指揮滅火。
當年國王雖然關心滅火救援,但國家對消防工作統而不轄,具體工作主要依靠父族家長領導的居民實施,采用“官督民辦”的機制。 隨著國家體制向共和變革和城市的拓展,羅馬逐漸形成了以專職官吏負責為主,權貴普遍參與為輔的消防模式。 營造官一職出現后,消防事務被納入其職權范疇。四位營造官憑抽簽確定維護某一城區的消防安全。部分權貴和私人也參與火災撲救。 共和時期政府的社會管理能力較弱,政府職能不完備,傳統的消防模式無論在具體操作還是客觀效果上都不理想。 據統計,自公允前390年至羅馬帝國建立,羅馬發生大規模火災16起,其中7起波及全城,一些城區大火之后片瓦無存。 到了公元前1世紀,羅馬逐漸成為通都大邑,不再只是臺伯河上的小城,傳統的火災防控機制已經適應不了城市發展的需要了。 公元前27年,奧古斯都建立元首制并執掌國權后,開始推行各項改革,對消防事務的改革是其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 他的首次改革深受營造官艾格那提鳥斯.盧福斯的影響。公元前22年,時任營造官的盧福斯自費籌建一支由約500名奴隸的組成的消防隊,在其統領下,該隊伍成績斐然。 奧古斯將600名國有奴隸派與營造官,并從國庫中撥款資助其消防工作,從而拉開了消防改革的序幕。 可是,盧福斯卻利用這支消防對的社會影響萃取私利,甚至妄圖以此奪奧古斯都的政權,結果被奧古斯都罷黜了。 到公元前7年,奧古斯都廢除營造官對消防事務的領導權,再行消防改革。 奧古斯都把消防工作納入到國家行政管理統轄范疇。設立消防總長,負責首都消防工作,征募自由人和獲釋奴取代平民和奴隸作為消防隊員,并按軍團的編制將其組成正規隊伍,由此,準軍事性組織的消防軍正式建立。 消防軍屬于中央政府,由皇帝任命的消防總長直接領導,共設7個大隊。在組建初期,每個大隊約500名隊員,共3700余人。 消防總長麾下軍官序列為千夫長和百夫長,每位千夫長領導一個大隊,每位百夫長指揮一個百人隊。 羅馬帝國為消防軍的士兵提供優厚的政治和經濟待遇。在政治上,根據元老院公元24年頒布的《維西里亞法》規定,消防士兵在服役足6年后就可以獲得羅馬公民權,從而成為羅馬公民。 在經濟上,奧古斯都及以后的皇帝給消防軍相當高的待遇。首先,消防軍的薪金由國家支付,低于近衛軍,略高于羅馬軍團的士兵。 其次,皇帝們為消防軍修建營房和哨所,致力為其營造舒適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國家為消防軍提供相對優厚的待遇,起到激發消防官兵恪盡職守,努力工作的作用。 消防軍的職能主要有兩大項: 一是撲救火災,保障城市建設成果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是例行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夜巡。 例行消防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定時查看引水渠,公共水源等供水設施是否被他人截斷,確保公務用水暢通,檢查并維修公共場所的防火設備,查看居民房舍建設是否符合防火標準,建筑物附近是否有消防儲備用水,以及檢查居民家里的廚房、臥室和城市各種供暖設施的防火安全。 當然,火災不可能因消防軍的建立而告絕,但是有了明顯的減少。 據有關記載統計,自公元前390年至公元6年,羅馬大規模火災次數為22次,公元6年至公元410年大規模火災為11次,數量上明顯減少。 從發生頻率來看,公元前83年至公元6年大火災平均達到7年一次,而公元27年至公元80年的頻率是10年一次,公元80年至410年平均60年一次。 上述數據表明,消防軍的防火巡邏和對小火災的及時撲救在減少羅馬大火災的發生上起到重要的作用。 奧古斯都通過一次次的體制改革,在羅馬帝國建立了人類史上第一支專業的,準軍事化的消防軍。 他和以后的皇帝給予消防軍官兵優厚的政治和經濟待遇,使這支消防隊伍在保衛不斷發展的羅馬帝國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羅馬城內至今還保留著大量帝國時期的公共和私人建筑的遺跡,可以看出許多建筑未經過火災的摧殘,當年的消防軍功不可沒。 END 文|范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