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 達醫曉護 的第 1794 篇文章
近年來,醫鬧事件頻出,時常引發社會關注和熱議。今年3月,國家衛健委綜合監督局首次公布嚴重危害醫療秩序典型案例,除了毆打醫生,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等還包括倒賣號源等行為。同時,國家衛健委根據公安部提供的相關信息,將劉某等193人列為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失信行為人。 首先來看一下,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2018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等28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下稱《備忘錄》),明確規定:本備忘錄中所提及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是指倒賣醫院號源等破壞、擾亂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涉醫違法犯罪活動,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中所列舉的6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這6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損毀公私財物的; (二)擾亂醫療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五)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為名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 其次,一旦被認定為實施了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行政責任 在國家公布的首批嚴重危害醫療秩序的七個典型案例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的《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下稱《意見》),涉事人員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行政處罰。 例如 2018年10月22日16時許,劉某在北京市海淀區空軍總醫院西門外以牟利為目的兜售專家號,擾亂了該地區正常秩序。經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給予劉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又如 2018年10月29日17時許,占某等家屬因其父余某在湖北省鄂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突發急性左心衰死亡,將病患遺像擱置于醫院醫糾辦辦公室,與醫生發生爭吵,揚言將開車撞死當事醫生。10月31日上午,占某等家屬又到鄂州市中心醫院吵鬧,嚴重擾亂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經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對占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再如 2018年12月15日下午4時許,病患親屬張某1、張某2等多人在山西省長治和平醫院正門口懸掛條幅、擺放花圈,向醫院討要說法。經民警勸解、警告后撤離。12月16日7時50分許,張某1、張某2等多人再次在和平醫院正門口懸掛條幅、擺放花圈,嚴重擾亂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經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認定張某1、張某2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給予張某1、張某2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二)刑事責任 依據《意見》,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017年轟動全國的2.11衡陽老兵特大擾亂醫療秩序事件,2018年4月20日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醫鬧為首者譚福林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另一名組織者趙某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和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三)失信懲戒 依據《備忘錄》,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聯合懲戒對象是指因實施或參與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 跨部門懲戒措施共16項,具體包括: 1、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 2、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產保險費率。 3、將其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作為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重要參考因素。 4、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5、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6、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7、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道德模范”、“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8、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9、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10、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通過“信用中國” 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11、限制取得認證機構資質。 12、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保險中介業務許可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時的重要參考。 13、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14、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15、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 16、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將其失信信息作為審核相關許可的重要參考。 在建立聯合懲戒退出機制方面,《備忘錄》提出聯合懲戒的實施期限自行為人被治安或刑事處罰結束之日起計算,滿五年為止。期間再次發生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的,懲戒期限累加計算。懲戒實施期限屆滿即退出聯合懲戒。 最后,介紹一下,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希望理性解決醫療糾紛,醫患各方共建更加良好的就醫環境和醫療秩序。
作者: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
鄭峻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