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指的是地球上生物圈中所有的生物,即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它們所擁有的基因和生存環境。它包含三個層次: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性公約,1992年6月1日,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起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通過,1992年6月6日,由簽約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公約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常設秘書處設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聯合國《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是全球履行該公約的最高決策機構,一切有關履行《保護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重大決定都要經過締約國大會的通過。
該公約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保護瀕臨滅絕的植物和動物,最大限度地保護地球上的多種多樣的生物資源,以造福于當代和子孫后代。公約規定,發達國家將以贈送或轉讓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新的補充資金以補償它們為保護生物資源而日益增加的費用,應以更實惠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從而為保護世界上的生物資源提供便利;簽約國應為本國境內的植物和野生動物編目造冊,制定計劃保護瀕危的動植物;建立金融機構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清點和保護動植物的計劃;使用另一個國家自然資源的國家要與那個國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術。
中國于1992年6月11日簽署該公約,1993年1月5日交存加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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