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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簡介: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三章 鑒定、加固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規定: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已經建成的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經充分論證后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來源:震安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