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石獅市交通事故和諧調處中心化解了一起
涉及未成年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起來看看!
調解現場,調解員首先向雙方當事人詳細解釋了民法典中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未成年人騎行的相關規定,清晰劃分了責任范圍,明確了賠償界限。針對小張、小邱父母存在的“監護疏忽”問題,以及雙方當事人在賠償金額方面的爭議,調解員采取“背對背”調解策略,耐心引導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大劉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理應承當一定的責任。
經過反復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小張、小邱雙方父母自愿按一定比例賠償大劉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該筆款項于簽訂協議時一次性支付。調解協議簽訂當日,雙方共同向石獅法院申請了司法確認,并當場支付完畢賠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本案中,小張未年滿16周歲,獨自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上路行使,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很多學生出于好奇、攀比的心理,貪玩或者虛榮心作祟騎電動車,部分學生騎車時經常搭載同學或朋友,喜歡在路上玩漂移、打角度、比賽超車等,而電動車的速度比自行車快,本身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學生遇到緊急情況應變能力不夠,不能及時采取正確的處理方式,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同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的規定,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害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未成年人在駕駛電動車時發生事故導致他人傷害,監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小張、小邱的父母疏于監護,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識不容忽視。為了孩子的安全,學校、家長以及學生應共同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學生自我保護能力。學校和教育部門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防止未經授權駕駛電動車的情況發生。家長作為監護人應履行教育和監護責任,不為未滿16周歲的孩子購買和提供車輛。學生也應自覺規范自身行為,不駕駛電動自行車、機動車或者搭乘未成年駕駛的車輛。
來源: 平安泉州 石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