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將從一個獨特的視角出發,通過與最近爆火的AI深度思考模型DeepSeek對話,站在基于數據與邏輯的理性角度聊一聊艾滋病、乙肝、梅毒患者的歧視困境。

***01.***什么是真正的敵人?

小編:

“為什么人們會對艾滋病、乙肝和梅毒患者產生恐懼和歧視?”

Deepseek:

恐懼和歧視往往源于誤解:

1.傳播途徑的認知偏差:

許多人誤以為日常接觸(如握手、共餐)會傳播疾病。實際上,艾滋病、乙肝和梅毒主要通過血液、母嬰及性接觸傳播,不會通過空氣、唾液或正常社交行為感染。

2.疾病與“道德污點”關聯:

尤其是性傳播疾病(如梅毒、艾滋病),常被錯誤地與“不道德行為”(如性濫交)掛鉤,導致患者被貼上負面標簽。

3.信息缺失與教育不足:

許多人未意識到:

l 艾滋病可通過規范的抗病毒治療(ART)控制,早期發現的感染者壽命接近常人。

l 乙肝可通過疫苗預防,攜帶者也可正常生活。

l 梅毒在早期可通過抗生素治愈。

艾滋病、乙肝、梅毒并不是洪水猛獸,它們只是需要正確認知和對待的疾病。真正的敵人不是病原體,而是那些基于錯誤信息建立起來的歧視。

***02.***歧視比疾病更傷人

小編:

“如果歧視是一種傷害,那它的具體表現是什么?”

Deepseek:

歧視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公共衛生的威脅,就像一種隱形的病毒,在人與人之間傳播,最終侵蝕整個社會的信任基礎。

1.個體層面:感染者被迫成為“隱形人”,因歧視承受羞辱、焦慮甚至家庭暴力;因害怕歧視拒絕就醫,影響早期診斷和治療;

2.公共衛生層面:會降低高危人群(如性工作者)接受篩查和干預的意愿,加劇疾病隱性傳播,影響防治工作推進;而歧視導致的診斷延遲和病情惡化,可能增加重癥患者比例,加重醫療系統負擔;

3.社會層面:對感染者的污名化可能引發群體對立,進一步導致弱勢群體被邊緣化,擴大健康差距,破壞社會和諧。

***03.***政策法規為消除歧視保駕護航

小編:

“我國現有哪些反歧視政策值得關注?”

Deepseek:

01 就業、入學歧視“零容忍”

《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九條:“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第一條:“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

02 醫療權益“護城河”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第四十四條:“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免費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的治療和咨詢。”

《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行動計劃(2022-2025年)》第三部分:“要求醫療機構規范檢測與診療服務,減少母嬰傳播風險,保護感染者隱私及權益。”

消除歧視不僅靠法律,更需每個人用科學知識、共情理解和主動接納打破刻板印象。以包容為疫苗,平等為屏障,筑起強大的社會免疫系統。每一篇科普文章、每一次耐心解答、每一個善意舉動,都是消除歧視的重要一步。愿未來談論疾病時,只有理解與關懷,不再有恐懼與排斥。

來源: 泉州疾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