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編寫:東莞明朗教育學術研究中心
編寫團隊:馮明朗名師工作室
主創:馮明朗
普通話
漢語音標:PǔTōnghuà
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世界聯合國的工作語言之一。正式確立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歷史新時期,以“八二憲法”為標志發展至今。是以現代漢語拼音為語音系統,以漢語拼音字母為拼寫規范,以規范詞音標為標準讀音規范,以漢語方言為基礎方言,以漢語詞為基礎詞匯,以典范的現代文為語法規范的中華民族共同使用的現代標準漢語。創制于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是新中國領導于1955年正式創制的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現代漢民族共同語。
學科:中國語言學-中國特色語言學-現代標準漢語學。
相關名詞: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范漢字、漢語拼音。
來源:馮明朗著《中國特色語言文字學研究-術語》。
發布時間:2023年5月13日
【術語說明】
新定義分別以語言地位+發展+創制三種基本屬性進行定義,具體如下。
語言地位屬性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世界聯合國的工作語言之一。正式確立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歷史新時期,以“八二憲法”為標志發展至今。
語言發展屬性定義:是以現代漢語拼音為語音系統,以漢語拼音字母為拼寫規范,以規范詞音標為標準讀音規范,以漢語方言為基礎方言,以漢語詞為基礎詞匯,以典范的現代文為語法規范的中華民族共同使用的現代標準漢語。
語言創制屬性定義:創制于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是新中國領導于1955年正式創制的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漢民族共同語。
【術語新知】
普通話的學術定義,東莞明朗教育學術研究中心團隊提出了關于“普通話”新的學術定義。
1.早期的學術定義
早期的學術定義源自于1954年現代漢語學術問題會議對普通話的定義,即“普通話是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漢民族共同語?!?/p>
這個定義一直用到當前,歷經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歷史新時期,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至今,約有78年時間。
2.新的學術定義
普通話是以現代漢語拼音為語音系統,以漢語拼音字母為拼寫規范,以規范詞音標為標準讀音規范,以漢語方言為基礎方言,以漢語詞為基礎詞匯,以典范的現代文為語法規范的中華民族共同使用的國家通用語。
給“普通話”進行上述學術定義的方法是:依據理論上提出的有關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發展新方位,即中華民族共同語的全新發展方向。中國特色語言文字學時未來全中國人學習中國母語的科學知識體系,繼續把普通話的定義定位在“現代漢民族共同語”上,不利于普通話上升到中國母語地位發展,也不符合國家構建“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對“語言相通”的發展需求。只有把普通話上升中華民族共同語的高度,強調國家通用語言法定地位和屬性,增強國家歸屬感,才會消除漢語和少數民族語在少數民族群眾思想中的“潛意識學習對立、排斥性”,只有從學科知識體系的普及教育教學,強調語文母語素養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能力的提升,才會消除少數民族群眾學習和使用普通話的知識障礙和困難,只有普通話在民族地區群眾當中無語言排斥意識無學習知識困難,即無障礙推廣普及,才有利于民族地區深入推廣普及普通話,才有利于促進普通話為少數民族地區群眾快速學習和掌握使用,從而真正推動民族地區實現語言相通,實現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從現代標準漢語知識角度,普通話知識體系已經較為成熟,具有成熟語音知識系統,等級水平測試體系,以及推廣普及發展基礎。這為普通話進一步完善發展成為中國特色語言文字學的分支學科,創造了科學發展的基礎,也為漢語拼音、規范漢字發展成中國特色語言文字學的分支學科提供了經驗。
【延伸閱讀】普通話的前世今生
普通話是由華夏語演變發展而來的,不是哪一個人的發明,而是伴隨著華夏族(漢民族)五千年文明歷史發展,歷經雅言-通語-官話-普通話,最終形成的漢民族共同語。
要正確認識和理解普通話,就必須歷史地辯證地看待普通話的名稱、定義、內涵、應用的發展變遷。
雅言,是自五帝堯舜以來,歷夏、商、周,秦代的以秦晉語為基礎方言的漢族共同語,也稱作華夏語、夏語。
通語,是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宋、元代以前的以秦晉語為方言的漢族共同語,也是雅言的延續和發展,通語在事實上成為全國范圍和全民族之間普遍通用的語言。在上述時代,隨著統治者政治權力中心由陜西長安(今西安)向洛陽、開封、北京遷移,秦晉語發展成為洛陽開封語,再由洛陽開封語最終發展成為北京語。
官話,是明代至清代,以北京音(元朝叫做中原音)為基礎的漢民族共同語,從官場通用發展到全國、全民族通用。也泛指北方話的統稱。
國語,名稱最早出現于隋朝。在中華民國時期,國內學者學術上定義為漢民族共同語,事實上是中華民國的通用語,也是民國政府規定的官方語言。
普通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是漢民族共同語,是現代標準漢語,是中國國家通用語言,是世界聯合國工作語言之一。
普通話的名稱,首見于1906年朱文雄所提出。在此之前,1902年吳汝綸、1904年秋瑾提出了“普通語”名稱。1920年,江蘇師范第三附小規定全校使用普通話教學。普通話的含義,朱文雄理解為“各省通行之話”,瞿秋白理解為“不完全是北京官話,更不是北京土話”。
簡言之,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在學術上、事實上、政策上、法律上,舊中國對普通話的名稱和定義都不是很完善,也不是很科學的。只有在新中國成立以后,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從學術上(1955年)、事實上(1955年)、國家政策上(1956年)、法律上(1982年)正式確立并科學地規定了普通話名稱和定義。
1954年中國第一部憲法頒行,雖然沒有寫入普通話,但在憲法第三條規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的條款,為憲法寫入普通話提供了法律基礎。
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范問題學術會議”正式確立普通話名稱,即將國語改為普通話;將“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漢民族共同語”規定為普通話的定義。
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為《為促進漢字改革、推廣普通話、實現漢語規范化而努力》的社論,從社會發展事實上將普通話的名稱和定義加以推廣,使得廣大社會民眾都知曉并懂得普通話的含義,為推廣普通話提供大眾基礎。
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出《關于推廣普通話的指示》,從國家政策層面規定了普通話的名稱和定義。
1982年中國第四部憲法頒行,普通話正式寫入憲法,從法律上確立了普通話作為國家通用語言的發展地位。在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自此,普通話作為漢民族共同語開始向通用標準語言方向發展。
—節選自馮明朗編著《中小學語文母語素養教育科普培訓教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來源: 東莞明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