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8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違規為電動自行車電瓶充電引發火災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文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2022年10月20日下午,和平區康定路8號突發火災,消防部門緊急調派3個消防救援站救援力量趕赴現場處置,火災造成1人死亡及多戶生活用品、電器等損毀。
經查,該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文違規在該場所疏散通道內為電動自行車電瓶充電,充電過程中,電瓶發生故障導致熱失控引燃自身及附近可燃物,致使火勢的擴大蔓延,最終造成1人死亡及10萬余元財產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李某文的行為已涉嫌構成失火罪,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依據《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機關火災調查協作規定》,消防部門與公安機關第一時間暢通協作渠道,將案件線索順利移送。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李某文拒不配合,多次翻供,企圖掩蓋犯罪事實,逃避法律制裁。公安機關與消防部門通力協作,對案發現場進行細致勘驗,周密完成調查取證。在如山鐵證面前,李某文最終對其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2022年12月7日,經和平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對李某文實施逮捕。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平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文明知電動車電瓶不能在疏散通道內充電,及在疏散通道內充電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仍為電瓶充電,最終引發火災,造成1人死亡及10萬余元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失火罪。綜合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該案作為近年來消防違法領域的首起失火罪案件,從火災調查、證據收集、移送銜接、訴訟審理各環節打板起樣,為基層辦理消防領域行刑銜接案件提供了實踐指引,暢通了經驗路徑,有力震懾了消防安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該案因違規為電動自行車電瓶充電引發,社會危害嚴重,教訓慘痛,發人深省。日常生活中,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或進入電梯轎廂的行為屢禁不止,電動車起火的案例時有發生。血淋淋的案例告訴我們,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心存僥幸,害人害己,也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來源: 中國消防